艦船電子設備低溫貯存試驗
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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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
瑞凱儀器
來源:
litaoweb.cn
發(fā)布日期: 2020.03.26
1、試驗目的
評定艦船電子設備在低溫環(huán)境條件下貯存的適應性。
2、試驗等級
試驗溫度: - 40℃;
試驗時間: 24小時。
3、試驗條件
3.1對試驗設備的要求
3.1.1
高低溫試驗箱(室)在其工作空間內, 應能提供第2條所規(guī)定的溫度,允許誤差為士3℃,可以用強迫通風來保持溫度均勻。
3.1.2高低溫試驗箱(室)的容積與試驗樣品之比應不小于5:1。
4、試驗程序
4.1予處理
將試驗樣品放置在正常大氣條件下,使之達到溫度穩(wěn)定。
4.2初始檢測
按有關標準規(guī)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、電性能和機械性能檢測。
4.3試驗
試驗樣品應處于不包裝、不通電和準備工作狀態(tài),并按實船使用狀態(tài)將試驗樣品放進試驗箱(室)內,然后以每分鐘不超過1℃的速率將高低溫試驗箱(室)的溫度降到- 40+3℃,保溫24小時。
4.4 恢復
試驗結東后,對試驗樣品表面凝結的冰霜及融化的水珠,允許短時間內用試驗室溫度進行吹風除去,然后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,使之達到溫度穩(wěn)定。
4.5后檢測
按有關標準規(guī)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、電性能和機械性能檢測。
5、合格要求
由有關標準規(guī)定。
6、有關標準引用本標準時 應規(guī)定的細則
a. 予處理;
b.初始檢測的項目和要求;
c.試驗期間試驗樣品的狀態(tài);
d.試驗溫度和時間;
e.恢復;
f.后檢測的項目和要求。